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蓖麻加工

蓖麻籽油国家标准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

GB 823487

Castor oil

本标准适用于收购、销售、调拨、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蓖麻籽油。

1 技术要求

 
  蓖麻籽油应具下列特征常数:

1.1 比重(20/4)0.95150.9675

1.2 折光指数(20)1.47651.4810

1.3 典价(韦氏法):8088

1.4 皂化价(mgKOH/G)177187

1.5 乙酰值(mgKOH/G):≥140

2 等级指标

 

2.1 蓖麻籽油的等级指标见下表:

指标等级 项目

1

2

气味

具有蓖麻籽油固有的气味

酸价,mgKOH/g

2.0

4.0

水分及挥发物,%

0.10

0.20

杂质,%

0.05

0.10

透明度

透明

允许微浊

色泽(罗维朋比色计,英寸槽)

20 红≤1.5

20 红≤3.5

2.2 蓖麻籽油以2等为计价基础。

2.3 蓖麻籽油中不得混有其他油脂。

3 检验方法

 

3.1 蓖麻籽油样品的扦取按照GB 5525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、分样法》执行。

3.2 比重的测定按照GB 5526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3 折光指数的测定按照GB 5527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4 碘价的测定按照GB 5532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5 皂化价的测定按照GB 5534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6 乙酰值的测定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。

3.7 气味、透明度、色泽的鉴定按照GB 5525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、色泽、气味、滋味鉴

定法》执行。

3.8 酸价的测定按照GB 5529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9 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按照GB 5528 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10杂质的测定按照GB5529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》执行。

3.11 掺伪试验按照GB 5539-85《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》执行。

4 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
 

蓖麻籽油的包装、运输和储存,必须保质、保量,严防污染,符合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。蓖麻籽油装具必须具备明显的“蓖麻油”标志。并注明毛重、净重、出厂日期。

附 录 A

乙酰值的测定方法

(补充法)

A.1 定义:乙酰值是指皂化1g乙酰化油脂所产生 的乙酰,在中和时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。

A.2 仪器和用具

      A.2.1 锥形瓶:250mL;
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
A.2.2 球形冷凝器;

A.2.3 天平:感量0.01g;

A.2.4 电热板:500W。或磁力搅拌加热器;

A.2.5 水浴锅;

A.2.6 电热恒温箱;

A.2.7 分液漏斗(梨形):250mL;

A.2.8 漏斗:9~11cm;

A.2.9 烧杯:40mL;

A.2.10 量筒:100mL;

A.2.11 酸式滴定管:25或50mL;

A.2.12 定时钟;

A.2.13 浮石及定性滤纸。

A.3 试剂

 

A.3.1 乙酰酐:分折纯;

A.3.2 0.5N氢氧化钾乙醇溶液;

A.3.3 0.5N盐酸标准溶液;

A.3.4 0.1%酚酞指示剂;

A.3.5 95%乙醇:分析纯;

A.3.6 无水硫酸钠:分析纯;

A.3.7 石蕊试纸;

A.4 操作方法

 

A.4.1 称取试样10g于250mL锥形瓶中,加纯乙酸酐20mL(加沸石数片,以防暴沸),接上冷凝,用微
火加热煮沸30min,然后移入分液漏斗,澄清后分出下层水液,再以热水冲洗乙酰化物质,直到水溶液不呈酸性为止(以石蕊试纸试验),再以温水(60~70℃)洗涤二次,并尽可能放出下层水,加入5g无水硫酸钠予以干燥,时加振荡,1h后用干燥滤纸滤去硫酸钠,在100℃时干燥(乙酰化油脂应澄清透明)。

A.4.2 取经烘干之乙酰化油脂2g于锥形瓶中,加0.5NKOH溶液50mL,接上冷凝器皂化1h后,加10mL中性乙醇洗涤冷凝管壁,取下锥形瓶,加2滴酚酞指示剂,趁热以0.5NHCI溶液滴定,同时作空白试验,计算出乙化酰油脂的皂化价(S)。皂化价的计算方法按GB 5534-85执行。

A.4.3 同时以GB 5534-85皂化价的测定方法测出乙酰化油脂的皂化价(S)。

A5 结果计算

      乙酰值按下式计算:

式中:S----乙酰化油脂的皂化价;

S----未乙酰化油脂的皂化价。

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2.0mgKOH/g。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。

附加说明:

 

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。

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粮食业务处、吉林省粮油卫生监测站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8-10-08批准 1998-04-01实施